绍兴市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统一管理,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400〕)的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金是指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社会各界向浙江工业大学(含下属单位)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奖教金、 教师发展基金、科研发展基金、校园建设项目基金等各类基金(含实物)。
由各级政府部门拨款设立的资助学校科学研究的各种基金和其它各种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项目或基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捐赠是补充学校办学经费的重要来源之一。学校鼓励校内各单位和个人积极向社会各界筹措办学资源,募集办学资金,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1、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 坚持平等自愿的原则。遵循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3、 坚持无偿捐赠的原则。捐赠双方不得以捐赠为名进行利益交换,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或转移收入;
4、 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5、坚持尊重捐赠者意愿与符合学校利益相统一。
第五条 学校各单位、个人及捐赠管理部门要合理、规范地管理和使用社会捐赠,努力提高社会捐赠的使用效益,不得将捐赠款项挪作他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绍兴市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绍兴市教育局同意,并经绍兴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非公募型基金会,属非营利性社团法人。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的规定,学院成立绍兴市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全校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七条 基金会理事会依照章程对所有社会捐赠活动和资金使用进行领导和决策,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依照章程负责执行理事会的有关决议,并负责安排社会资金募集活动及对资金使用进行管理,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对基金设立、运作过程及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基金会的主要任务是以合法的身份,按基金会章程规定,广泛联系国内外各界友好人士,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募集资金、管理资金、使用资金。其职责是:
1、制定接受捐赠、资金运作管理等规章制度,经理事会批准后施行;
2、加强与国内外热心关心支持教育事业的各界联系与合作;
3、以多种渠道和多种形式筹措学校建设发展资金,策划、联络捐赠项目;
4、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办事程序等咨询服务;
5、审核、办理学校及各学院(部门)接受社会捐赠的相关手续;
6、组织筹备、指导、配合受赠项目签约、奠基、竣工、颁奖等仪式或典礼的举行;
7、协调落实协议中捐赠双方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8、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9、组织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立项、专家评估及理事会审批工作;
10、负责基金的运作管理,在确保安全性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11、负责提出资金筹集的奖励建议方案;
12、负责各类捐赠证书及捐赠纪念品的制作与颁发;
13、汇集捐赠信息和材料,建立完整的受赠档案和信息库。
14、负责基金会各种证件的年审等工作。
第九条 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基金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由基金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统一协调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具体负责基金会日常管理等事务工作。
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1、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订学校开拓办学资源的规划和办法;
2、广泛联系国内外各界人士,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和沟通联系工作。建立信息库和数据中心,为学校开拓办学资源提供政策建议和决策服务;
3、统一协调和归口管理全校捐赠工作,并负责有关项目的具体实施;
4、对学校利用社会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向捐赠者反馈有关情况;
5、对基金会募集资金的运作进行管理,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
6、指导和协助各学院(部门)开展专项基金的管理工作;
7、安排或协助接待捐赠人士和捐赠单位代表的来访;
8、对进入基金会账户的款物出具相关单据或证明,提供办理相关税前扣除手续的材料;
9、负责基金会日常事务性工作。
第十条 学院(部门)应充分重视接受社会捐赠和基金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成立学院(部门)基金管理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基金管理办法,报基金会审核备案。
学院(部门)基金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制定本单位基金管理等办法;
2、作为捐赠基金的受益方,负责办理相关捐赠手续;会同捐赠方成立管理或评审组织、制定章程和实施细则、发布相关信息等;
3、组织实施由本单位负责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奖教金、科研基金、师资建设基金等项目,履行相应义务;
4、监督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维护捐赠方和受赠(益)方的权益;
5、向捐赠方和基金会提供实施的年度报告和终止报告。
第三章 基金的设立
第十一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基金可分为非限定性基金(捐赠者不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和限定性基金(捐赠者指定捐赠用途的基金)。
第十二条 根据基金设立的性质,基金可分为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和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
第十三条 根据基金来源、用途或金额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学校基金和学院(部门)基金(指学院(部门)向社会募集资金或接受捐赠所形成的面向本单位的基金)。
第十四条 学院(部门)基金项目的设立应由学院(部门)拟定所设基金的章程及基金管理办法或使用实施细则等,经基金会审定后设立。
第十五条 学院(部门)在争取社会捐赠和办理过程中,应与基金会取得联系,填写《绍兴市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登记表》,接受有关捐赠内容、捐赠对象、捐赠用途、财务管理、基金章程、协议文本等方面的咨询与审核,并按规范的格式与捐赠方签署协议。协议由基金会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基金会和学院(部门)新设基金应在充分尊重捐赠者意愿的前提下,主要用于提高我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水平和办学条件的各项事业,包括资助学科、师资队伍、实验室、基础设施等建设,设立奖教金、奖学金、助学金、国际交流基金、科学研究基金,或支持与学校教育事业有关的其它项目。
第十七条 设立程序
1、接受捐赠。受赠(益)方负责协助捐赠方填写《绍兴市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协议书》,签订捐赠协议书,明确捐赠的使用及各方的权益,举行捐赠仪式、颁发捐赠证书。捐赠协议书报基金会备案;
2、制定章程。受赠(益)方在充分听取捐赠方的意见基础上,结合所设基金的实际制定章程或实施细则,经基金会审定后设立;
3、成立组织。为所设基金成立包括捐赠方参加的项目管理或评审组织;
4、举行仪式。根据协商一致原则,举行设立基金仪式,发布相关信息。
第四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含下属单位)接受的所有社会捐资均应入基金会账户,实行统一管理。基金会按照项目设立单独账目,集中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学院(部门)设立的基金项目财务审批由学院(部门)指定项目负责人负责;基金会设立的基金项目由理事长授权项目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基金会应建立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公布收支账目。各项基金的使用应本着“公开透明、平等竞争、择优奖励、择需资助”的原则使用,使基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第二十条 基金资助项目的申报、评审工作,由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指导相关部门按照有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奖助类项目的评选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人事处、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等)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基建类项目的管理与实施工作,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计处、校园建设处、房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 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相关基金的章程和管理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外投资应本着安全、稳妥的原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金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并接受基金会业务主管部门(绍兴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绍兴市民政局)和审计部门的年度检查和审计。秘书处(基金会工作办公室)于每年年初向理事会提交上年度基金执行和使用情况报告,并按民政部《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的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基金由相关单位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管理和实施,也可委托基金会具体实施。特殊情况由基金会与各基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商定。
第二十六条 非限定性基金的使用统一由学校或基金会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决定。限定性基金及各类奖助学金、奖教金的使用,包括立项、申请、推荐、评选、审核、批准等,由学院(部门)严格按照基金章程和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基金资助项目完成后,学院(部门)基金管理委员会须向基金会提交项目执行和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书。
第二十八条 所有捐赠款项均应进入基金会帐户,其中基建类基金项目捐赠款由基金会转拨学校计划财务处,并按捐赠协议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捐赠款项的入帐与使用必须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及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各项捐赠单独设帐,按项目独立核算,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审计。
第三十一条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章程》有关规定,部门(学院)基金管理委员会对该单位基金进行独立核算,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该单位基金总余额的8%;每年可从可用经费中提取适量管理费,用于专家评审及日常行政办公开支等,可累积使用。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可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有关规定成立由理财、投资、经营等专业人士及学校和基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组成基金的投资管理委员会,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基金的投资运作,使基金保值、增值。增值部分划入原基金项目或征得捐赠方的意见使用。
第五章 其他捐赠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接受的实物捐赠(指除现金以外的捐赠,如图书、仪器设备、车辆、苗木、建材及系统软件等),除与捐赠方签订协议外,还须填写《绍兴市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育基金会接受实物捐赠登记表》,由受赠(益)方向学校图书馆、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计划财务处等业务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按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登记入帐,并报基金会备案。
第六章 基金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基金因完成宗旨、协议期限到期或捐赠方终止捐赠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该单位基金管委会或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并报基金会审查备案。
第三十五条 基金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由该基金管理委员会或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基金会审核同意后实施,一般应用于与该基金宗旨相关的事业,或纳入学校非限定性基金中进行管理。
第七章 事后总结评估机制
第三十六条 建立基金会对工作事后总结评估机制。每年12月、6月底前,各单位需做好基金会捐赠后的总结、归纳,递交基金会秘书处。
第八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七条 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定期向捐赠人及社会公布款物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各方监督;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监事依照章程规定对基金设立、运作过程及基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协调落实协议中捐赠双方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监督、保障捐赠协议的执行;
第四十条 负责对各捐赠项目的财务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和基金会鼓励争取社会捐资,对在筹资工作中做出主要贡献的部门(学院)进行配比资助,具体标准参照《绍兴市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育基金会配比基金管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 为加强内部管理和信息沟通,有关捐赠意向信息应及时向基金会登记备案。原则上捐赠协议一律以基金会名义或由基金会授权学院(部门)签署。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最终应由学校牵头或参与进行洽谈。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或基金会同意,不得擅自以学校(含下属单位)或基金会的名义在社会上募集或接受捐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与捐赠方等各方协商处理。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绍兴市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