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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育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2020年12月25日 11:52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绍兴市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育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400〕)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及《绍兴市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绍兴市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育基金会是经绍兴市教育局同意,并经绍兴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第三条  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基金会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范围,包括接受的捐赠、受助的资产、受托代理的资产、基金、各种合法收入、费用、投资、债权和债务等。

第二章  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

第五条  基金会财务机构挂靠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财务与审计部,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按照《绍兴市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基金会的收支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六条  会计、出纳不得互相兼任,且职责分明。会计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财务专用印鉴要专人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代表之前,需按规定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的审计。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八条  基金会的收入按照其用途是否存在限定,分为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基金会的预算分为专项基金预算和非专项基金预算。

第九条  预算是基金会内部根据事业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收入预算应当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应当坚持“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1.基金会每年应根据本身的任务和目标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2.预算经基金会理事会批准后须严格执行,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调整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按原定程序审批。

3.加强预算执行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并及时将预算的执行情况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            


第四章  会计核算

第十二条  基金会财务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三条  基金会的会计年度自当年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四条  基金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本基金会核算外币业务时,应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债务账户等。外币账户应当与非外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第十五条  基金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其汇率采用当月第一天的汇率计算,月末时按照期末汇率折合。

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第十七条  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八条  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基金会的财务人员应当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内容,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根据会计法的要求和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会计目标,即财务报告应当向其使用者提供与其决策有用的信息,真实、完整地反映基金会的财务状况。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设立本会专用的银行账户。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本会业务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的收入包括以下范围:

1.捐赠收入,即接受境内外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获得的收入,包括捐赠资金和捐赠实物。

2.利息收入,即将基金会的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获取的利息。

3.投资收益,即将基金会的资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保值、增值获得的收入。除相关资产提供者对资产的使用设置特别限制外,投资收益为非专项基金收入。

4.其他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投资活动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批。基金会财务部门每年定期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按规定单设明细科目,单独设会计账户,严格按照基金会章程及捐赠方与受赠方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捐赠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方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金支出管理办法:

1.限定性基金由基金会按照捐赠方与受赠方、受益方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并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特定资助(某学院、某专项等)项目,由基金会授权特定受资助的单位管理,其支出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授权专人审批。特定资助项目单笔支出超过20万元(含)以上的除由受资助单位负责人或授权的项目负责人审批外,还需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

其他项目由基金会进行管理,其中单笔支出在10万元(含)以内的可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10万元以上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2.非限定性基金需经理事会批准。每年年初基金会编制本年度收支预算并向理事会报告,经批准后交基金会财务部门备案,作为本年度资金收支的依据。未列入年度支出计划的应由理事会秘书长写出书面报告并经理事长审批后交财务部门执行,并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会议的认可。非限定基金由基金会进行管理,其中单笔支出在10万元(含)以内的可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单笔支出超过10万元的必须报基金会理事长审批。

3.所有捐赠款项均由基金会委派专人监督其使用情况,以保证严格执行该捐赠使用协议,如协议过程中发现违反捐赠使用协议的情况,基金会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者及理事会裁决。

4.内部资金管理参照之江学院财务管理政策。


l 现金管理办法

严格执行国务院下达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范现金使用范围:

1)奖、助学金的发放,一般由二级学院(部门)造册,进学生个人银行卡内的,提供学生名单,发放金额和银行卡号等书面和电子版信息,由财务负责将钱款转入学生卡内;如需要现金发放,每次发放合计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由二级学院(部门)造册的同时,须提供相关捐助合同、奖、助学金发放条例。由计财部(基金会办公室)审批盖章后财务提款。

2)各种现金报销,以合法的会计凭证为依据,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盗用帐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套取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私设小金库。

l 社会团体单位统一收据管理办法

在基金会获得“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等票据之前,票据统一由计财部(基金会办公室)前往绍兴市财政局开具。

“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只限于捐赠收入使用,收到捐款应开出对应户名、金额、内容等要素的收据给捐赠方,入帐金额应以开票金额与实际收到金额相一致。

l 内部支票使用管理办法

内部支票的使用管理办法:

1)基金会内部支票由计财部(基金办公室)统一管理、编号、发放;

2)基金会内部支票只限于基金指标控制,内部流通。只反映捐赠项目的经济业务活动的收入,支付金额,用途及项目结余金额,便于自我控制和管理。

3)基金会内部支票与学院内部支票不互通,相互之间不能转帐。内部支票的收入,必须经计财部(基金办公室)核准,财务入帐。

4)基金会内部支票由学院(部门)基金负责人负责保管。发生经济业务时,负责人要在内部支票的正面和存根上如实填写支付金额、用途、截止本票会计支出数和结余数,并经基金负责人签名盖章;经办人签名盖章。

5)基金会内部支票项目结束时,二级学院(部门)负责将内部支票交回计财部(基金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的支出(费用)按照功能分为筹资费用、管理费用、业务活动成本和其他费用。按照性质分为人员费用、日常费用、其他费用等。

1.筹资费用。支持和鼓励全校师生员工、校友及社会各界关心教育事业的人士为基金会筹集资金,对筹集到资金的项目(奖助学金除外),除按照《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育基金会捐赠奖励办法》(浙工大之江学院201637号)鸣谢之外,对筹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该项目内列支,费用在3万元(含)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超过3万元以上的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其他特殊情况须报理事会会议审定(本基金会工作人员筹资所发生的费用不在筹资项目中列支)。

捐赠设备物资过程中所发生的筹资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为筹集捐款及捐赠物品的宣传印刷、差旅、招待、会议、奖励等业务费用在资金增值或管理费中支付。

2.管理费用。基金会收取管理费,用于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宣传印刷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报销标准参照《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关于印发国内差旅费管理规定》(浙工大之江学院〔2020〕64号)执行)、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各项费用的开支和物品领用,要按审批程序办理。预算内单笔支出5万元(含)以下的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5万元以上及预算外的开支由基金会理事长审批。管理费按每笔捐赠收入金额的10%计入。

收据发票往来报销,按之江学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基金会报销发票抬头必须为:绍兴市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育基金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53330600094218608X

3.业务活动成本。包括为实现其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4.其他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资产是指基金会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类有形或无形的资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的资产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投资等。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或挪用基金会资产。

第三十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等。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标准参见《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资产管理制度》(浙工大之江学院(2019)58号)。

第三十二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指基金会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以及利用基金会资金购买所形成的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的固定资产的管理纳入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信息化与资产管理部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十五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八章  资金投资运作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根据《基金会条例》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基金会在合法和安全的前提下,可依法从事资金运作业务,争取获得更多的收益,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资产和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资产。

第三十八条 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第三十九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包括:理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工作组。

1.理事会作为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享有基金会资金投资运作的最终决策权。

2.理事会授权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①审核投资领域、投资组合、投资方案;②制定投资的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③向理事会上报年度投资规划方案;④提出日常投资建议;⑤向理事会汇报投资结果。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基金会秘书处提议,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3.投资工作组由基金会秘书处、学院财务与审计部及经办人等组成;若运作资金为留本基金的项目,项目执行单位也作为投资工作组成员。主要职责:①组织资金运作市场研究和市场调查,提出资金投资建议;②对投资状况不定期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③定期报告资金运作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流程

资金投资运作须在理事会授权范围内进行。具体运作流程如下:

1.由投资工作组组织进行资金运作市场研究及市场调查,确定提出投资意向和投资方案,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报项目投资计划书;

2.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的项目投资计划书报理事会;

3.理事会对项目投资计划书进行审议;

4.项目投资计划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会财务部(之江学院财务与审计部)具体实施;

5.投资工作组对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成效进行跟踪,必要时报请理事会调整或提前终止投资计划。

第四十一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风险防范

基金会的资金投资运作以安全、稳健为原则。

1.根据资金流动性需求,采用长短期相结合的方式,选择投资品种;

2.采用分散投资策略;

3.基金会的资金不得投向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或财产担保。

第四十二条 资金投资运作的收益分配

1.由基金会财务部(之江学院财务与审计部)按会计年度核算资金投资运作总体收益率;

2.每年年末需对参与投资的专项基金进行投资收益分配;

3.基金会每年可以根据收益情况,在未分配投资收益额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风险基金;每年提取比例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实际情况讨论决定,呈报理事长审批后执行。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指基金会所承担的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负债。基金会负债主要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款及暂存款、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九条  基金会应加强对应付及暂存款的清理,及时清查各项暂存款项的经费来源与具体用途,按时结清。不得长期挂账。各项业务收入和支出不得在应付及暂存款账户中核算。

第四十条  基金会作为独立法人单位,在事业发展中若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贷款项目和额度应当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并经过基金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决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还款能力。


第十章  财务报告

第四十一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基金会财务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如绍兴市民政局)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产的使用管理、收入、支出等情况,存在问题以及提出改进措施等。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三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以及基金会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基金会财务应当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十四条  基金会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建立和健全各个岗位的经济责任制和财务主管人员离任审计制度是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应当接受基金会理事会、绍兴市民政部门派出的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其他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基金会的财务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第四十七条  捐赠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捐赠协议由基金会秘书长亲笔签署,捐赠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捐赠协议由基金会理事长亲笔签署或盖签名章。


第十三章    

本办法自经20201225日绍兴市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育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生效,由绍兴市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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