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院创新创业导师队伍质量,更好地满足学院创新创业教育发展内在要求和学生对创新创业教育的迫切需求,强化学院创新创业教育高水平导师队伍建设,发挥其在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中的引领示范作用,特制订此办法。
第二条 根据《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教学科研业绩点计算办法》(浙工大之江学院[2020]52号)相关规定,对指导学生创业团队或孵化注册企业的教职工进行评估认定,认定结果作为导师育人业绩点计算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 学院给予符合要求的创业导师进行业绩点奖励。
二、认定办法
第四条 创业导师育人业绩点由创新创业学院组织认定,每年认定一次,原则上创业导师指导同一学生团队或注册公司,只获得一次奖励。
第五条 申请主体资格,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1、已认定为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创业导师;已认定为国家、省、市(地区)创业导师;已完成浙江省创新创业导师培育工程并结业;已指导之江学院学生创业团队参加浙江省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绍兴市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浙江省“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浙江省大学生体育产业创新创业大赛等创业综合类赛事并入围省赛或决赛的之江学院教职员工;(以上满足一项)
2、通过开展创业就业咨询、结对帮扶、培训授课、创业沙龙、项目评审等活动,为创业团队提供项目策划、创业指导、市场分析、经营管理、融资贷款、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3、所指导的学生创业团队和注册企业为我院在校学生或毕业5年内毕业生创办,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
4、所指导的学生创业团队或注册企业原则上需入驻或曾经入驻过之江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园、工大柯桥众创空间或经我院认定的校外孵化机构(众创空间);
第六条 申请流程:
一、创业指导满一年后,创业导师向各所在二级学院提交《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创业导师育人业绩点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由二级学院汇总后提交至创新创业学院,或直接提交至创新创业学院。
二、由创新创业学院组织进行审核认定并计入业绩点统计。
第七条 申请材料:
一、《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创新创业导师申请表》;
二、《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创业导师业绩点申请表》;
三、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学生创业团队获奖证书
五、创业导师对学生团队或注册企业帮扶期间的团队或企业财务报表及目前纳税、营收状况、就业人员聘用协议、创业指导活动照片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创新创业学院负责解释。
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创新创业学院
二0二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