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学院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充分调动二级学院、学科和学生参与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参赛项目质量,提高大赛成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以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作为第一单位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大赛”)的团队与项目。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院设立“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院长担任,副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主管教学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组织人事部、教务部、学生工作部、团委、科研部、柯桥地方研究院、计划财务部、创新创业学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大赛统筹与领导工作。
第四条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创新创业学院,由创新创业学院院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大赛的组织、执行、宣传、推广、沟通、协调、推进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项目培育
第五条 培育思路:以“扩量提质”策略重点培育创意组和初创组成果,以“校友挖掘”策略重点培育初创组和成长组成果,以“文化扶贫、科技扶贫”策略重点培育红旅组项目。
第六条 培育举措
1.将大赛参赛情况及成绩列入学院任期目标责任制考评。其中,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1项全国赛季军(含)以上奖项为重大突破性目标(奖励金额:50万);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1项全国赛金奖、银奖为突破性目标(分别奖励金额:30万、20万);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1项全国赛铜奖为重要基础性目标(奖励金额:10万);将参赛情况列为对二级学院教学工作年度考评的内容。
2.学院将大赛参赛成果列入学科(星级专业)建设的人才培养单列指标进行考核。
3.学院设立专项经费,每年培育重点项目不少于3项。
4.各二级学院建立“院长负责制”的工作推进机制。
5.鼓励各二级学院推荐毕业三年以内的校友创业项目。
6.鼓励各二级学院培育和扶持具有“浙江特色”、与乡村振兴战略、精准扶贫脱贫相结合的项目。
第四章 考核机制
第七条 将大赛工作列入二级学院、学科(专业)考评体系,指标如下:
1.每年参赛学生占在校生的比例不低于8%。
2.二级学院重点建设学科(星级专业)每年申报项目不少于1项。
3.二级学院在每任聘期内,推荐并入选学院重点培育项目不少于2项。
第八条 大赛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与不合格,考核标准如下:
1.达成以下条件之一,考核结果为优秀:获得省级金奖1项及以上。
2.达成以下条件之一,考核结果为合格:获得省级奖项1项及以上;达成第七条列出的全部指标。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无大赛成绩且未全部完成第七条列出的指标。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九条 对参赛学生的激励
1.对于在大赛中取得奖项的参赛学生团队,学院予以一定的奖励。全国赛冠亚季军奖励5000元/人,全国赛金奖3000元/人,全国赛银奖2000元/人,全国赛铜奖1500元/人,省级金奖1000元/人,省级银奖500元/人,省级铜奖200元/人。同一成果奖励人数不超过5人。
2.在大赛中获得全国赛金奖团队其核心成员(排名前3),全国赛银奖团队其核心成员(排名前2)及铜奖的团队负责人(排名第1),符合《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关于推荐优秀本科生转入浙江工业大学学习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推荐转入浙江工业大学学习。
3. 在大赛中获得全国赛铜奖及以上的团队,其核心成员(排名前3)或省级金奖负责人(1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凭获奖项目申请认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优秀。
4.在大赛全国赛和省赛中获奖的团队,其主要成员(排名前10)均可申请免修培养计划中的限定选修课程《创业基础与实务》2学分或学院创新创业方向相关通识课程。
5.在大赛全国赛中获得银奖(含)以上的团队核心成员(排名前10)、获得铜奖的团队核心成员(排名前5)和省级金奖的团队核心成员(排名前3),符合相关文件要求,可优先推荐参评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对指导教师的激励
1.对于指导学生在大赛中取得全国赛金奖的指导教师奖励10万元/项,全国赛银奖的指导教师奖励8万元/项,全国赛铜奖的指导教师奖励5万元/项,省级金奖的指导教师奖励2万元/项。
2.指导学生在大赛全国赛中获奖的指导教师,学校在岗位聘任、职称晋升中,季军(含)以上项目的指导教师认定为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一等奖;金奖项目的指导教师认定为获得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银奖项目的指导教师认定为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铜奖项目的指导教师认定为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3.指导教师其他奖励发放办法参照现有教师奖励办法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大赛成果奖励原则
1.大赛成果获奖单位须为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
2.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的奖项,按最高级别奖励。
3.同一项目由多位教师指导,奖励由排列首位的指导教师负责分配。
4.不同项目获奖的指导教师奖金可累加。
5.指导教师在岗位聘任、职称晋升、工作量核算中,大赛成果认定的人员排序以参赛项目的指导教师排序为准。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 学院设立专项工作经费。年度专项工作经费由委员会办公室预算、管理、分配和使用。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参赛报名费、交通费、参赛作品材料费、制作加工费、文印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培训费、会议费。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星级专业在建设经费用中应列支专项经费用于本专业大赛项目培育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浙江工业大学之江学院“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